房屋出售税务问题 (2/2)

咱们接着上次的卖自住/出租房的问题继续讲。

上次说的是先自住,后出租可以用45(2)election 延长自住年份(最多延4年),这期主要讨论先出租再自住的税务操作–45(3)

45(3) election需要在卖房那年报税时提交,把从出租变成自住,用来延长自住年份(最多延4年),利用自住房免投资收益来达到省税/免税的目的。

咱们举例说明:

老王于2011年买了一处40万的出租,每年报房租收入。2015年,老王把房子收回自住,2015年房子的市值是80万,2019年以120万卖出。

所以,2019年老王这样报税:

出租:2011到2015,4年

自住:2015到2019,4年

持有:2011到2019,8年

总增值:120-40=80万

自住房免税:(4+1)/8*80=50万

出租房不免税:80-50=30万

应税增值:30*50%=15万

老王2019年的收入是7万,需要交税$13,684;再加卖房的15万,一共22万的应税收入,需要交$79,844的税款,老王就要为卖房的增值收益多交$66,160的税款。

如果老王不做税务规划,他就要多交$66,160的税。但是,老王有个靠谱的会计师,在2019年报税时做了一份45(3)election,提出房子从出租到自住产生的deemed disposition不存在,指定从2011到2015出租的这4年为自住房,这样从2011到2019年都是自住房,80万的增值全部免税。

再提醒一次,夫妻每年只能指定一处房产为自住房。建议大家咨询自己的会计,怎么报房产投资收益可以达成税务最优化。

下面再来给大家谈谈房产转让的税务问题

老杨准备把他的投资房转给他的女儿-小杨,为了少交投资收益和土地转让税,老杨想以$1元钱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小杨,小杨觉得还是听听税务专家的建议,于是父女商量来到了信诚会计事务所。信诚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帮老杨和小杨算了一笔帐。

1.老杨卖投资房的税务处理按照CRA 的规定,如果你把房子转让或者出售给配偶以外的任何人,这个房子的卖价应该是市价而不是低于市价的价格。也就是说,虽然,合同上写的是$1元 的价格卖给了小杨,CRA 还是认为这个房子是按照市场价出售的,市价是100万,老杨的买价是50万,也就是说,投资收益50万的一半25万计入老杨当年的收入,如果老杨没有其他收入,老杨需要交$96,911的税。 2.小杨的投资房的税务处理

小杨花了$1元钱买了投资房,这个投资房的成本是$1元钱,如果小杨以市场价格100万卖了这个房子,那么,小杨的投资收益就是$999,999,一半计入小杨当年的收入,如果小杨没有其他收入,小杨需要交$230,735的税。

也就是说,这个投资房的收益是50万,他们俩最后要为这个$1元钱的交易付 $327,646的税,边际税率高达65.53%。  

老杨和小杨的$1元钱交易,不但没有省税还重复交税,这下,老杨和小杨郁闷了。

有什么办法可以帮助到父女俩呢?我们下周将会给大家讲解—投资收益分期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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